近日,公安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起草了《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联合惩戒办法(征求意见稿)》,目前,意见征询已结束。
此次征求意见稿中,规定了哪些行为将被联合惩戒?惩戒“组合拳”具体有什么措施?被惩戒人是否有悔过自新的机会?一起来看本期快问快答↓
q 哪些行为将被联合惩戒?
a:征求意见稿提出,非法买卖、出租、出借电话卡、银行账户、ip地址等达到一定数量或次数的单位、个人和相关组织者,将面临暂停支付账户、关停电话卡、失信公示等惩戒措施。上述行为是在为电信网络诈骗创造条件,但部分人对此缺乏认识,加之相关行为大多尚不构成犯罪,有些人心存侥幸,成为电诈帮凶。
征求意见稿对相关行为的惩戒措施进一步明确、细化,让更多人认识到相应的法律责任。这不仅能起到警示教育、预防犯罪的作用,也加强了对涉诈不法分子的惩处衔接,对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进行全方位堵截,让反电诈的法治篱笆扎得更严密更牢固。
q 惩戒“组合拳”具体有哪些措施?
a:从具体措施来看,金融惩戒、电信网络惩戒、信用惩戒共同构成惩戒“组合拳”。例如,银行业金融机构、非银行支付机构负责落实金融惩戒措施,电信业务经营者、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负责落实电信网络惩戒措施,形成打击合力。完善各方责任制度,开展全链条综合治理,让不法分子在金融、通信各个领域寸步难行,将进一步提高违法成本,推动电诈“处处受限、人人喊打”的局面加快形成。
q 被惩戒人是否有悔过自新的机会?
a:征求意见稿坚持分级惩戒、过惩相当,对于因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,惩戒期限为3年;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惩戒对象,惩戒期限为2年。
征求意见稿在细化惩戒措施的同时,也规定惩戒对象可以保留一张非涉案电话卡等,确保满足其基本生活需要。过惩相当,体现出联合惩戒的适度性,更大限度地发挥惩戒的社会效益,帮助惩戒对象认识错误、悔过自新,并为其重新融入社会提供机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