谣言:
药物对胎儿有害,孕妇“最好不要去看病吃药,自己忍忍就可以了”。
辟谣:
并不是所有的药物孕妇都不能用。目前我国对孕妇的用药借用了美国食品药物监督管理局(fda)制定的标准,按药物对胎儿不同危害性分级如下:
a 类药物:对孕妇安全,对胎儿无危害,如适量维生素a、b2、c、d、e等;
b 类药物:对孕妇比较安全,对胎儿基本无危害,如青霉素、红霉素、胰岛素等;
c 类药物:动物实验研究对胎儿有不良影响(致畸或死亡),在人类没有研究资料,孕妇用药需权衡利弊,确认利大于弊时方能应用,如庆大霉素、异丙嗪、异烟肼等;
d 类药物:对胎儿危害有确切证据,除非孕妇用药后有绝对效果,否则不考虑应用,如链霉素(使胎儿第8对脑神经受损、听力减退)、四环素(使胎儿发生牙齿变色,抑制骨骼生长)等是在万不得已时才使用;
x 类药物:可使胎儿异常,在妊娠期间禁止使用,如甲氨蝶呤(可致胎儿死亡、先天畸形,流产)、己烯雌酚(可致女性后代阴道腺病或腺癌)等。
孕期用药的原则如下:第一,必须有明确的用药证据,避免不必要的用药;第二,必须在医生或药师指导下用药,不要擅自使用药物;第三,尽量用同一种药物,避免联合多种用药,以免引起不良反应;第四,能用疗效肯定的药物,避免用难以确定的对胎儿有无不良影响的新药;第五,能用小剂量药物,避免用大剂量药物;第六,怀孕早期药物对胎儿的影响最大,若病情允许,尽量推迟到怀孕中晚期用药。
孕期已用了可能致畸的药物,应根据用药种类,用药时的胎龄、时间长度和使用剂量等综合评估危害程度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