疫苗管理法草案二审稿日前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,草案中处罚生产、销售假劣疫苗违法行为的规定广受关注。
草案规定,生产、销售的疫苗属于假药的,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、销售的疫苗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疫苗的原辅材料、包装材料、设备等物品,责令停产停业整顿,吊销药品注册证书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,并处违法生产、销售疫苗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的罚款;货值金额不足50万元的,并处200万元以上1500万元以下的罚款;货值金额50万元以上不足100万元的,并处5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罚款。
猛一看,有的人会认为草案规定生产、销售假疫苗最高罚款3000万元。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有关工作人员介绍,“罚款数额可能远远不止3000万元,同时处罚也不仅限于罚款这个手段。”
上述草案的规定就罚款而言,“一般是按货值金额的倍数处罚,货值金额和倍数越高,罚款数额就越高,上限是货值金额的30倍,具体罚款数额取决于货值多少和违法情节轻重。这样的规定能够对违法行为产生强大震慑力。”这位工作人员介绍。
同时,对于货值金额较低的情况,草案设定了“不足50万元的”和“50万元以上不足100万元的”两档罚款。“这是因为罚款如果只是按照倍数来罚,在货值金额很少的情况下,比如只有100元,按照30倍罚,只能罚到3000元,这样的处罚力度可能过轻。为了弥补这个不足,加大处罚力度,所以设定了上述货值金额较低的两档罚款。”这位工作人员介绍,其中第二档,货值金额50万元以上不足100万元的,并处5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罚款。也就是说,如果生产、销售假疫苗的货值金额达到了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,就有可能被顶格处以3000万元的罚款。
这位工作人员举例介绍,如果货值金额超过了100万元,那么罚款数额就按照15倍到30倍来计算。例如,货值金额达到了1000万元,并且违法情节严重的话,那么按照顶格30倍罚款来计算,罚款最高可以达到3亿元。
仔细审视草案规定,对于生产、销售假疫苗的惩处,不仅限于罚款这个手段,而是综合运用多种手段,还有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、销售的疫苗以及用于违法生产、销售疫苗的原辅材料、包装材料、设备等物品,责令停产停业整顿,吊销药品注册证书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等多种处罚方式。
草案还规定了处罚到人,对于生产、销售的疫苗属于假药的,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、主要负责人、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以及其他责任人员,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,并处所获收入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,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。此外,对明知疫苗存在质量问题仍然销售等,草案还规定了惩罚性赔偿。对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2018年12月23日,疫苗管理法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,这是我国首次就疫苗管理立法。之后不久,草案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。“处罚要让制销假劣疫苗的违法者倾家荡产”,成为各方面反馈的重要意见。
现在草案进入二审阶段,与一审稿相比,二审稿进一步贯彻“四个最严”要求,补充完善法律责任,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,严惩重罚,提高违法成本,形成震慑。
当然,目前疫苗管理法草案仍处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阶段,对于罚款幅度等还有可能发生变化,但是立法机关保障和促进公众健康、严惩违法行为的立法宗旨不会变。